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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9年高职招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12-24 15:07:43  发布人:招生办  浏览量:725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9年高职招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根据教育部和省招委会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19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的通知》(闽教考〔2018〕43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19年我省高职招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报名参加2019年高职招考且符合《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2018年高考加分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的通知》(闽招委〔2017〕10号)要求和省招委会有关规定的考生。具体录取照顾政策详见附件1。

二、申报办法

符合条件的考生须于2018年12月25日-28日,向本人报名现场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时,考生须按照《申报须知》(附件2)要求,提交《登记表》(其中少数民族考生还须提交《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含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复印件上验证人须签名并加盖公章)。《登记表》和《申请表》(附件3、4)可从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www.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高职招考栏目中下载,并如实填写。

已参加2019年高职招考报名,但在2018年12月28日后才获得高职(专科)免试资格或加分后达到相应高职(专科)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且尚未被录取的中职生,待2019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部结束后(预计2019年6月下旬)再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审批程序统一进行补录取。其余考生不再进行补录取或调整录取。

三、审核程序

1.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2名以上在职国家公职人员,负责对所申报的录取照顾项目和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确认后,汇总形成《花名册》(附件5)并将《花名册》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通知有关学校将相关考生资格信息在校园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于2019年1月3日前通过“福建省高职招考考务管理平台”完成信息录入工作,并提交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审核确认后的每位申报考生的《登记表》、《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须复印一份,由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留存2年备查。

2.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汇总并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于2019年1月10日前通过“福建省高职招考考务管理平台”,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交审核结果。

3.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于2019年1月15日前,将网上审核结果打印下发给各设区市及平潭进行核对。设区市及平潭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须于2019年1月20日前,将每页加盖公章的上述材料寄送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并将1份纸质《花名册》合订本(每页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省教育考试院普招处。

4.省教育考试院将经各地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最终名单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方可享受相应的录取照顾政策。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高职招考录取照顾政策涉及考生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专门组织一批熟悉政策、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的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开展普通高考录取照顾资格考生的审核工作,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核工作责任制,严格把关,切实做好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考生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少数民族考生录取照顾资格审核工作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招生中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0]18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申请享受文考加分的所有少数民族考生,须符合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的认定条件。

2.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录取照顾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通过班会、张贴公告、校园网、宣传专栏等途径,及时将录取照顾政策的申报时间、申报办法等事项告知考生,防止漏报、错报。

3.加强信息公示。各地各校要通过指定的信息公开渠道,详实、准确、及时地做好录取照顾考生资格信息的分级公示工作,并保留公示信息备查。公示时须按照顾类型分类,公示信息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录取照顾项目、证明机关及证件号码、以及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等内容。

4.畅通申诉渠道。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电话、信函等多位一体的举报申诉工作平台,在公示地点或网上页面公布有效的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依据《信访条例》和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对举报和考生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妥善处理。

5.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建立健全录取照顾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实行倒查追责。对加分资格等造假考生,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请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时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各有关高中阶段学校。


附件:

1.2019年高职招考录取照顾政策

2.2019年高职招考录取照顾政策资格申报须知

3.2019年高职招考录取照顾资格考生登记表(请点击下载)

4.2019年高职招考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申请表(请点击下载)

5.2019年高职招考录取照顾资格考生花名册(请点击下载)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18年12月20日


附件1

2019年高职招考录取照顾政策


一、下列考生享有在文化统考成绩总分上加5分的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二、下列考生享有在文化统考成绩总分上加10分的政策

1.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畲族聚居地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回族聚居地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和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三、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20分的政策

烈士子女。

四、下列考生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公安英模子女。

3.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4.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考生。

五、全国、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考生仅限在高职招考高职(专科)批录取时享受以下录取照顾政策:报名参加2019年我省高职招考面向中职生考试,且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职毕业生,可免试录取到其所报类别的对口高职(专科)专业;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的中职毕业生,高职(专科)批录取时享受文考分加30分照顾;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的中职毕业生,高职(专科)批录取时享受文考分加20分照顾;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优秀奖的中职毕业生,高职(专科)批录取时享受文考分加10分照顾。

已参加2019年高职招考报名,但在2018年12月28日后才获得高职(专科)免试资格或加分后达到相应高职(专科)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且尚未被录取的中职生,待2019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部结束后(预计2019年6月下旬)再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审批程序统一进行补录取。其余考生不再进行补录取或调整录取。

六、考生若同时享有多项加分或同等条件优先录取政策项目的,在录取时按其中最优惠的一项录取照顾政策执行。


附件2

2019年高职招考录取照顾政策资格申报须知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

考生持《登记表》和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原件,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2.少数民族考生

考生持《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申请表》、《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经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审查盖章后,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3.台湾省籍考生

台湾省籍考生指祖籍台湾省的我省户籍考生。考生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到户籍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盖章后,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其子女称为归侨子女。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子女称为华侨子女。

归侨:考生持《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设区市侨办出具的考生归侨身份证明原件,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持《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设区市侨办出具的证明原件,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5.烈士子女考生(不含公安烈士子女)

考生持《登记表》和《烈士证明书》原件,以及烈士与该考生关系的证明,到设区市民政部门审查盖章后,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6.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考生

由省公安厅政治部负责信息采集。

7.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考生持《登记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8.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考生持《登记表》和部队师以上(含师级)证明原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9.退出部队现役考生

考生持《登记表》和士兵退出现役的证件原件,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10.残疾人民警察考生

考生持《登记表》《残疾证》和居民身份证以及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11.全国、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考生持《登记表》和获奖证书(奖状)原件、复印件,经所在学校审查盖章后,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12.5A级青年志愿者

考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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